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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谭建明、何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平,谭建明,何向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58号原告何国平,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明,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何向容,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平诉被告谭建明、何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国平负担。审 判 长  胡先荣代理审判员  金 玲人民陪审员  高立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