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谭建明、何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平,谭建明,何向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58号原告何国平,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明,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何向容,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平诉被告谭建明、何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何国平负担。审 判 长 胡先荣代理审判员 金 玲人民陪审员 高立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