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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宋×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本士,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晶,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与宋×达成离婚协议对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村×号宅院(以下简称×号院)内的房屋进行分割,一审认定×号院内老北房五间可能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号院内老北房五间是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影响对张×与宋×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的认定,对此应通知相关案外人参加诉讼,予以进行审查。张×在一审诉讼期间将×号院内的部分诉争房屋进行拆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结合该情节并考虑张×与宋×离婚时的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