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玉江与鹿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江,鹿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周玉江。被告鹿鸣。原告周玉江与被告鹿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至9月原告给被告在大连商务学校干活,完工后工资没有全部付清,被告答应在2014年10月15日给付,并出具了欠条。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后多次给被告电话催要,被告先说没钱给,后不接电话,至今没有音讯。原告认为被告就是不想给付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鹿鸣是北京国际商业管理学院大连分院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3年7月,原告带领多名工人在该工程的施工地点向被告提供劳务,由被告向原告发放工人的劳务费。2013年9月,该工程竣工,被告尚欠原告及其带领工人的劳务费20000元。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工人工资2万(贰万元整),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5日欠款人:鹿鸣2014.1.6”。2014年10月15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被告始终未支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务法律关系,劳务接受方应向劳务提供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作为劳务接受方以欠条的形式确认了欠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鹿鸣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玉江劳务费20000元。如被告鹿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玉江已预交),由被告鹿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刘宗兴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人民陪审员 宋伟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