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雷万碧与黄君琳、王秀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万碧,黄君琳,王秀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雷万碧,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林祖阳、涂哲君(实习),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君琳,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王秀雄,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组织机构代码85439905-1。负责人叶远航,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万碧与被告黄君琳、王秀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万碧于2015年4��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万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雷万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