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国兴与董庆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董庆楠。申请执行人黄国兴与被执行人董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花园4幢2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00106454,该屋在瑞安农商银行设定贷款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2014年12月26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月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1月8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2015年1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账户(账号为:62×××71)。2015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庆楠之妻谢美珠在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的工资收入(每月从上述冻结的款项中预留谢美珠生活费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妻工资等收入,因冻结金额尚不足以偿还本案的借款,需继续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得到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2013)温瑞执民字第6029号执行裁定书,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