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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云诉袁友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袁友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杨云。被告袁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与被告袁友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云承担。审 判 长  周 宇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汤成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