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云诉袁友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袁友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杨云。被告袁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与被告袁友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云承担。审 判 长 周 宇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汤成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