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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兴诉被告徐琳、王萧诺、林家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徐琳,王萧诺,林家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16号原告陈兴,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晓宇,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琳,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萧诺,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家田,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诉被告徐琳、王萧诺、林家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