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西实地经济开发部与师梅凤、师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实地经济开发部,师梅凤,师美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山西实地经济开发部,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号610室。法定代表人段先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杰,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远波,山西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梅凤。被告师美玲。原告山西实地经济开发部与被告师梅凤、师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实地经济开发部诉称,原告与太原市规划局老龄委联合开发建设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358号临街楼房一座,产权单位为太原市规划局老龄委,原告作为联建单位,具有该房屋的经营使用权。使用期限从1997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日,原告与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双塔西街358号一层门面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四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交给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使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租,但未约定具体租期。其后,原告多次向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催要租金,但其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2014年原告与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接到政府通知,原告经营使用的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358号的房屋将于2014年4月18日前拆除。原告要求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支付所欠房租,但其以房屋将要被拆除为由,拒不支付房租。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为普通合伙企业,二被告依法应承担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333328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原告与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签订的,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是具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原告应以太原市迎泽领先一汽车装饰总汇为被告,而不应以该企业的合伙人师梅凤、师美玲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实地经济开发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