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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玲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于金店屯高铁项目部工棚里,因工作一事与王某某(男,42岁)发生口角,被告人赵某某随手拿起工棚内的菜刀将王某某的左手食指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食指锐刃器创伤致左手食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九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于金店屯高铁项目部工棚里,因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让赵某某驾驶吊车吊钢筋,赵某某说收车了,不吊了。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赵某某随手拿起工棚内的菜刀将王某某的左手食指砍伤,后被他人拉开。经在场人刘某某报案,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食指锐刃器创伤致左手食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九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10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表示对被告人赵某某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来源和抓捕被告人经过:经刘某某报案,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1日下午四点多钟,我们工地要吊东西,我就去工棚里找吊车司机赵某某,我让他去吊东西,他说他收车了,我俩就吵吵起来了,他拿起菜刀就朝我头部砍过来,我用左手一挡,他就把我左手砍出血了,之后刘某某把刀抢下来了,我就打了吊车司机一嘴巴子,他就又拿起菜刀追我,我就跑了。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1日下午4点多,我们都在工地干活,吊车的活完事了,赵某某就把吊车给收了,他修理吊车的支臂,王某某的工人说还有吊车的活,王某某就让赵某某去吊东西,王某某说你愿意干你就干,不愿意干你就走人,赵某某说你管不着我,王某某说你看我能不能管着你,赵某某说你还想试试啊,就从菜板上拿起菜刀砍了王某某头部,王某某用左手一挡,一下砍在左手内侧一刀,王某某就用拳头打了赵某某脑门一拳,刘某某拉仗,把菜刀抢下来放在菜板上,赵某某又拿菜刀追王某某,没追上,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1日下午4点多,我在呼兰区学院路于金店屯中铁22局哈齐客专工地工棚的屋里睡觉,我感觉屋里好像有人打仗,我就醒了,我看到王某某的手出血了,赵某某拿着菜刀追王某某,王某某往外跑,赵某某就不追了,这时候派出所的人就来了,王某某到医院看病去了。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1日下午4点多,在利民开发区于金店高铁建筑工地,高铁项目部雇的吊车司机赵某某收车了,我们的活还没干完,王某某就让他再干一会,他不干,王某某就说不用他吊车了,他们就在屋子里吵吵起来了,赵某某拿起一把菜刀,上去砍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用手一挡,砍在了他的左手上,我就上前拉着赵某某,我把菜刀抢下来了,我就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王某某被人送医院了。6、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王某某食指锐刃器创伤致左手食指第二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九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7、和解书、谅解书及收赔偿款收条:被告人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100,000元,王某某表示对赵某某谅解,不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8、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9、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赵某某砍伤被害人王某某时使用的菜刀一把。10、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1日下午四点多钟,在呼兰区学院路于金店屯修高铁的工地工棚里,我的吊车在工地干完活收车了,王某某还让我干活。我就说我都收车了,你怎么不早说,明天再干。他对我说,我让你在这干你就得在这干,我不让你干你就得走。然后我俩就互相骂起来了,他从地上捡起个铁管子就打了我头部一下,我随手从工棚里的菜板上拿起把菜刀就向他身上砍去,王某某用左手一挡就把他的左手食指给砍伤了,当时他手指头就出血了,接着我的菜刀就让刘某某给抢走了,王某某就跑了,我追他也没追上,之后警察就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振生审判员  侯志宇审判员  石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