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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振殿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振殿,周绍梅,王峰,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殿,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周绍梅,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王振海,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殿,周绍梅,王峰,王振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殿,周绍梅,王峰,王振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