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市公路工程建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公路工程建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伏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省永州市公路工程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永州市公路工程建材公司、一审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冷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裁定,湖南省通和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以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双牌县,被告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故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上诉提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双牌县,被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双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兰青审 判 员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