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任海东、柯英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任海东,柯英红,任阿勇,蔡宝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97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128号。代表人:张清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燕,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东。被告:柯英红。被告:任阿勇。被告:蔡宝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任海东、柯英红、任阿勇、蔡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四被告银行存款183862.84元,或查封同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四被告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海东、柯英红、任阿勇、蔡宝花的银行存款183862.84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阮佳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