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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刘峰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