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0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灿(别名“六子”),男,1964年4月29日。2008年6月2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18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5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1996年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7年4月17日被限期戒毒三个月,1998年1月20日被北京市缉毒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4年6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8日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贩卖���品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7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被告人张灿约购毒品。同日15时许,被告人张灿在本市丰台区角门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一包后被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74克。被告人张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被告人张灿的供述,证人周×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起获毒品、毒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侦查实验笔录,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灿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灿曾多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被告人张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