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083号颜某某桃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桃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颜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某某时代广场。委托代理人昌洪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滨江路某某时代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周土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汉珍,湖南省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桃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利群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XXX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广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