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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素兰与李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敖汉旗。被告李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鑫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