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