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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伯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