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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沈龙华与方建龙、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华,方建龙,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沈龙华,农民。被告方建龙,农民。被告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锦溪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长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龙华与被告方建龙、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龙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沈龙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辉人民陪审员  洪海滨人民陪审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