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艺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