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苏州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苏州大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郑志军。被告苏州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331号。法定代表人徐智勇。原告郑志军诉被告苏州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志军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