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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竺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660号原告竺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和民,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11月份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始终未能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婚生长女史奥奇随原告生活,婚生次女史智画随被告生活,抚育费自行承担;双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日可以探视孩子一次,对方予以配��;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