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春枝与张学云、谢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枝,张学云,谢祖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马春枝。被告张学云。被告谢祖涛。原告马春枝诉被告张学云、谢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住所,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向本院提供,也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写明被告的住所及联系方式,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预交公告费用而未预交的,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故本案依法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春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九重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