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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春枝与张学云、谢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枝,张学云,谢祖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马春枝。被告张学云。被告谢祖涛。原告马春枝诉被告张学云、谢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住所,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向本院提供,也未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写明被告的住所及联系方式,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预交公告费用而未预交的,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仍未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故本案依法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春枝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九重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