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方方与被告程儒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峰,朝阳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