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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方方与被告程儒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三初字第3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峰,朝阳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