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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商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与山西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山西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00034号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5号。投资人刘升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峰,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号。法定代表人林经,经理。委托代理人戎丽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与被告山西太重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于2015年4月30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福华肥牛火锅城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利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