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03-1号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杨建忠。委托代理人徐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利。担保人谢瑞勇,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8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账号为0228************732的账户内有存款。担保人谢瑞勇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X号X栋X号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权00***59、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作为申请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8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谢瑞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X号X栋X号X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文旅邛州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平乐支行账号为0228************732的账户内的18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谢瑞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X号X栋X号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权00***59、成青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