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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调确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胜、何忠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胜,何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调确字第01号申请人曹胜,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何忠平,男,1978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曹胜与申请人何忠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苏都毕力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胜与申请人何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额济纳旗赛汉陶来苏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曹胜给付何忠平各项补偿款29万元,双方再无纠纷;二、矿山所有设备归曹胜所有;三、双方的合同终止。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都毕力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