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罪犯王亮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581号罪犯王亮,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承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亮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8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二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