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与李金声、莫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53-1号申请人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6-3-1号。法定代表人朱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金声。被申请人莫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加山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声、莫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44万元现金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声名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明秀东支行10×××43账户的银行存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4月3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韦兆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袁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