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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凤宇与董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宇,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董超,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超存款2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