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柯昌堂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99号罪犯柯昌堂,曾用名柯晔,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鄂江岸刑初字第009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柯昌堂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罪犯柯昌堂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柯昌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昌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3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等。本院认为,罪犯柯昌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柯昌堂犯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湖北省汉江监狱在对罪犯柯昌堂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节,本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罪犯柯昌堂剩余刑期不足十一个月,本院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昌堂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