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35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无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号2-5-1。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所在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1号。法定代表人:董斌,系该局局长。原告高某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韩 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