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高科与钱毅东、赵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科,钱毅东,赵鸿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李高科。委托代理人黄锐,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毅东。被告赵鸿飞。原告李高科诉被告钱毅东、赵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