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高科与钱毅东、赵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科,钱毅东,赵鸿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79号原告李高科。委托代理人黄锐,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毅东。被告赵鸿飞。原告李高科诉被告钱毅东、赵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