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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昊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银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昊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开发区金标南路砌块厂,柳州市银荣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1单元4-19、20、2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昊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开发区金标南路砌块厂,联系电话:138*。被执行人:柳州市银荣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1栋1单元4-19、20、21号。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昊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银荣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标的30000元,剩下1050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做出的(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 华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