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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新泰瑞嘉经贸有限公司与陈吉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瑞嘉经贸有限公司,宋玲,陈吉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943号原告新泰瑞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禹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15546-X。法定代表人曹昌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雯雯,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玲。被告陈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瑞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玲、陈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瑞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