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图布新与前达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布新,前达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图布新,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王金学,库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前达门,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额尔德木图,库伦旗库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布新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图布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图布新撤回对被告前达门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布新撤回对被告前达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1.00元,减半收取460.50元由原告图布新负担。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伙玲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