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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玉富与宋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720号原告李玉富。委托代理人庄志刚,李伟(实习),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47号。负责人孙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孙金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富诉被告宋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玉富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中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