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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齐菊花与被告罗启英、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菊花,罗启英,王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齐菊花,女。被告罗启英,女。被告王贤,男。原告齐菊花诉被告罗启英、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菊花、被告罗启英、王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菊花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的丈夫滕树全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于安装滴灌及修建房屋,并约定此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此款由被告王贤提供担保,此后被告的丈夫滕树全于2015年2月6日突然因病去世,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欠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启英辩称,我不知道我老公借钱的事情,他已经去世了,借钱不知道,用钱不知道,我现在也没有钱还。被告王贤辩称,担保的字是我签的,其他没什么要说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丈夫滕树全于2013年12月4日给原告齐菊花出具借条载明:“兹有滕树全借到齐菊花现金壹贰万正(120000元)限期2014年10月30日前还清不务,今借人滕树全,担保人王贤”。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被告罗启英与滕树全于2010年9月7日登记结婚。滕树全于2015年2月6日因病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结婚证复印件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丈夫滕树全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丈夫滕树全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与其丈夫滕树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丈夫滕树全明确约定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被告与其丈夫滕树全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告对该约定知晓的。因此120000元债务属于被告与其丈夫滕树全的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对12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王贤作为担保人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120000元。二、被告王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贤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启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罗启英、王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瑞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