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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徐小娥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0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小娥。徐小娥诉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理告知函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66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小娥申请再审称,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以下简称《复议告知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07年5月2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信访科出具《复函》载明:1986年镇江监狱根据省局相关规定,安排部分民警家属为计划内临时工(户口性质必须为城市户口),徐小娥属农村户口,不符合录用条件,此后作为计划外临时工安排在食堂。1994年因镇江监狱根据苏劳资(92)282号通知规定对超过50岁的临时工进行清退,徐小娥作为计划外临时工被清退,给予一次性补助。2003年,徐小娥曾为此事找过监狱,有关监狱领导进行解释和说明,并考虑到徐小娥实际困难,又给予了一定困难补助。对于徐小娥退休金待遇问题,镇江监狱已于2007年1月31日给予书面答复。2013年1月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苏狱法复(2013)2号)载明:徐小娥于2012年12月30日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认为徐小娥申请的退休金待遇等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013年7月15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徐小娥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司法厅认为案件情况较为特殊,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复议告知函》载明:关于徐小娥与镇江监狱因用工应否享受相关退休待遇问题,不符合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江苏省司法厅在2008年曾给徐小娥《告知函》一份,就此问题做过说明。本院认为,徐小娥反映的事项,相关部门已给予过多次答复。江苏省司法厅虽以《复议告知函》的形式予以答复,但其内容属行政机关对徐小娥反映事项重复处置的信访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徐小娥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徐小娥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申请人徐小娥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