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露、王娜与周述军、刘合国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述军,王露,王娜,刘合国,刘合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述军。委托代理人徐振兴,大冶市汪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娜。委托代理人王菊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合国。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合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述军与被上诉人王露、王娜、刘合国、刘合艳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周述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王露、王娜、刘合国、刘合艳上诉。本院认为:周述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述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周述军负担。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