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和林坤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和林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1181号罪犯和林坤,男,1986年5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兰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芒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林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3211号裁定书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和林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和林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和林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和林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