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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汤昌武与陆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昌武,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章能,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一平,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汤昌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昌武又以双方系亲戚关系,本着团结和睦和社会和谐,力争庭外调解解决争端,便于双方继续保持亲情友好关系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昌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昌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上诉人汤昌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敬东审 判 员  余 玮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