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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向建长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建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建长,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被执行逮捕。现押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建长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怀鹤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建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向建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建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建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建长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魏华常审判员 姚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