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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凤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良,郑艳晖,宋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良,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艳晖,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宋丽钦,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悦英与被执行人郑艳晖、宋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567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艳晖、宋丽钦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56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秋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