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同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利邦、陈伟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利邦,陈伟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上海同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张伟成。委托代理人曹炳云,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被告胡利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陈伟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富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利邦、陈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