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佟万生与徐君国、张彩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万生,徐君国、张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佟万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彦生,行长。被执行人徐君国、张彩丽,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万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君国、张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佟万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君国、张彩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佟万生特申请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