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佟万生与徐君国、张彩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万生,徐君国、张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佟万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彦生,行长。被执行人徐君国、张彩丽,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万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君国、张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佟万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君国、张彩丽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佟万生特申请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