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某,邬某某,陈某某,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重庆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楠。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邬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强。申请人重庆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邬某某银行存款7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某某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某号某层某号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邬某某银行存款7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某号某层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讼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