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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执民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吴伟熙与叶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熙,叶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吴伟熙,农民。被执行人:叶晓敏。申请人龙游县吴伟熙与被执行人叶晓敏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衢龙溪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伟熙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3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300元、诉讼费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衢龙执民字第31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毛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