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项良玉、张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良玉,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09号申请人:项良玉,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张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申请人项良玉、张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项良玉、张磊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磊一次性赔偿项良玉:因本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合计5000元,已于2015年4月30日履行完毕;二、项良玉、张磊双方就此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宣圣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