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376-1号原告庞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