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大中与鹤壁市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中,鹤壁市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大中,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鹤壁市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中与被告鹤壁市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大中不能提供被告鹤壁市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符合申请对被告鹤壁市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手续的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大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自: